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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 管理所)使用管理及維護公立殯葬設施,提升殯葬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殯葬管理所管理之公立殯葬設施係指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桃園區 及中壢區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附屬相 關設施。
殯葬管理所管理之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服務項目如下: (一)遺體接運。 (二)遺體冷藏及保管。 (三)停柩室使用。 (四)靈堂使用。 (五)誦經室使用。 (六)禮廳使用。 (七)遺體火化。 (八)骨灰(骸)再處理。 2 (九)其他有關之諮詢及服務。 殯葬管理所受理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服務,應設置登記簿登載使用情形。 登記簿格式由殯葬管理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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