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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禮儀公司經過多年來政府政策的改變也有了許多的不同,從民國91年通過的殯葬管理條例的四大特色就大概可以了解到台灣現階段喪葬服務業面臨的問題與挑戰,這四大特色分別是殯葬服務業部分、殯葬行為之規範、規範殯葬設施、因地制宜的考量等等。
規定除了建立經營許可制度和專業人員證照制度以外,還要求收費標準等資訊透明化,且將生前契約服務加入履約保險。而現在這類問題大多是,喪葬費用過高,有詐欺等前科紀錄等,治喪委託辦理,殯葬禮儀師的內涵,殯葬紅包等。
規定包括禁止葬儀社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不明原因死亡屍體的殯葬服務,辦理殮殯事宜妨礙公共通行、公共安寧等規定,而最主要的問題則是以搶屍體為主,而服務方式,雖然有搶客戶的行為,在通常是透過相關權威人士在一有人死亡時立刻通知禮儀社,使業者有機會搶先做到生意。
在因地制宜的考量方面
規定賦予地方政府更多殯葬管理的自治權力,且殯葬管理條例的通過促進了喪葬管理人員證照制度的設置,目前最主要的問題為妨害公共安危,如國人最常見的佔據道路搭棚辦喪事、誦經噪音、出殯隊伍等,管理條例就有明確規定,占用馬路搭棚設靈堂,限定使用三日,若逾期就要收費,且採用累進費率,在出殯前三日,需將行經路線通報警察機關,若隊伍超過十輛車還須提出交通維持計畫,且在夜間十點至凌晨六點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在規範殯葬設施方面
規定除了要考量公共衛生以外,還要兼顧到殯葬方式多元化以及殯葬規畫人性化等,目前最主要的問題是,墓地與棺材的放置,根據規定,除非在特殊情況,否則一般棺材應深入地底至少0.7公尺且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骨灰土葬墓基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推廣樹葬、海葬。